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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代理词展示: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代理赠与合同纠纷案纪实

2025年05月22日 15:27 0

      在B、D诉A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素养、严谨的逻辑思维,撰写的代理词成为胜诉关键。现完整呈现本案代理词核心内容,彰显我所专业实力与服务品质。

      案件核心争议

      原告B以配偶D对被告A的转账构成 “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 为由,要求确认赠与无效、返还财产,并主张逾期付款损失与诉讼费用。被告A委托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一场关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诉讼由此展开。

      代理词核心观点

      一、关系性质澄清:无证据证明违背公序良俗
      原告仅凭一笔 “520 元” 转账及主观臆测,认定被告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我所律师通过梳理双方通讯记录、资金往来凭证,明确指出:双 方日常沟通围绕生活事务与工作项目,无任何超越普通朋友界限的言论与行为;“520 元” 转账缺乏特殊含义约定,在社交场景中存在多种合理解释,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无法认定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二、款项性质剖析:非赠与,原告举证不足

      法律关系多样性:普通朋友间资金往来可能涉及借贷、费用返还等多种情形,在无书面合同、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赠与合意的情况下,仅凭转账记录不能认定为赠与,不符合赠与关系法定构成要件。

      关键反证驳斥:第三人D曾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被告,其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均明确涉案款项为借款,并要求被告返还。该在先诉讼行为直接证明第三人对款项性质的认定与原告主张相悖,有力推翻赠与定性,凸显原告举证不能。

      三、诉求合法性反驳: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针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与诉讼费用承担,代理律师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从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无合同约定、被告无过错等角度进行全面驳斥。明确指出在不存在赠与合同、无还款期限约定且被告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原告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不应得到支持。

      本案代理过程中,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展现出以下显著优势:

      专业深度:精准把握赠与合同纠纷裁判要点,迅速锁定案件突破口;

      证据挖掘:细致梳理海量证据,将关键细节转化为胜诉关键;

      逻辑严谨:构建严密的法律论证体系,以专业代理词说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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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代理词内容如下: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A**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B**、D**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前调查、参与庭审,结合本案事实与证据,围绕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与第三人系正常朋友及商业合作关系,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原告主张第三人对被告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核心依据仅是个人主观臆测,缺乏客观证据支持。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被告与第三人之间为正常朋友交往及商业合作关系。

      被告对第三人婚姻状况毫不知情,双方日常沟通均围绕生活事务、工作项目等内容,从未出现任何超越普通朋友界限的言论或行为。虽然转账记录中存在一笔 “520 元” 款项,但该金额仅为第三人单方支付行为,既无双方关于特殊含义的约定,也无其他证据佐证双方存在情感纠葛。在日常生活中,“520 元” 转账可能用于朋友间节日祝福、应急帮助等多种合理场景,不能仅凭此孤证就将正常朋友关系曲解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认定行为违背公序良俗需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合理的逻辑推理。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其主张缺乏事实基础,不应得到支持。

      二、涉案款项性质并非赠与,原告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涉案款项涉案性质存在多种合理属性的可能。

      涉案款项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发生,款项性质可能具有多样性,包括但不限于民间借贷、资金投入、费用返还、分担成本等合理经济往来。在普通朋友交往过程中,资金的流动和交互是常见现象,双方的转账行为和民间借贷、合作资金投入、费用垫付返还、分担成本等原因均有项目相关,在未有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不能认为所涉款项均为某一特定属性,更不能认定所涉款项一定是无偿赠与。

      在本案中,无任何书面合同、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赠与合意。原告仅凭转账记录就认定本案涉案款项均为赠与,明显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法律对赠与关系认定的基本要求。

      (二)第三人在先诉讼行为反证赠与关系不成立

      第三人D**于 2024 年 ***** 月 *****日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被告(案号:2025 皖 ****** 民初******号),其提供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均指明所有涉案款项的均为民间借贷,且明确要求被告返还涉案借款款项。

      这一在先诉讼材料及行为已充分表明,第三人D**在转让资金之时已经认可双方存在的是一般民间借贷,而非无偿赠与。若涉案款项为赠与,第三人不可能以民间借贷准备材料和提起诉讼程序。该在先诉讼行为与原告主张的无偿赠与关系形成鲜明矛盾,有力反证了原告主张的赠与关系不成立。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赠与关系的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个人主观推测就提起诉讼,且在第三人对款项性质认定前后矛盾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主张,存在滥用诉权、试图通过变换诉讼理由谋取不当利益。这种行为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给被告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司法程序应当维护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三、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首先,原告主张以 ******元为基数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但被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赠与合同,亦无任何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即便如原告所述存在赠与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后,赠与人原则上不得撤销,更不存在逾期付款一说。且本案中,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实际可能为民间借贷、资金投入、费用返还、分担成本,并非无偿赠与,原告以无偿赠与为基础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属于法律关系认定错误。

      其次,被告与第三人从未约定过款项的返还时间,原告所主张的自 ***** 年 ****月*****日起算逾期付款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在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被告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最后,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因所谓 “赠与行为” 遭受了实际损失。其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既无合同依据,也不符合实际损失的赔偿原则,属于滥用诉权,不应得到支持。

      四、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担保费等费用,于法无据,不应由被告承担,具体理由如下:

      1.被告与第三人之间无论是合作关系、借款关系还是原告所主张的无偿赠与关系,均未对诉讼相关费用(律师费、担保费等)的承担作出约定。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上述费用缺乏依据。

      2.被告在与第三人的经济往来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被告基于正常的朋友关系或合作原因或其他原因接受第三人的资金,对第三人的婚姻状况并不知情,不存在故意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不符合公平原则。

      3.根据民事诉讼费用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本案中被告不存在败诉的法定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不应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担保费等费用。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充分考虑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护被告A**的合法权益。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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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份优秀代理词不仅是法律智慧的结晶,更是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专业服务的生动体现。若您面临法律难题,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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