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提问:我和配偶婚后在合肥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在我名下,现在配偶想直接参与公司股东会表决、查阅财务报表,还要求对公司经营决策提意见,请问合肥律师,配偶有这个权利吗?婚内股权该怎么规范管理,避免后续纠纷?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解答:作为专注合肥家事与公司法律融合领域的合肥律师事务所,结合《公司法》《民法典》及合肥本地司法实践,明确婚内股权管理核心原则为“财产权益共享,管理权利专属”,具体解答如下,供合肥企业主参考:
1. 配偶无权直接干预公司经营,合肥法院明确支持该裁判观点:根据法律规定,股权中的股东身份权、表决权、提名权等管理性权利,专属于工商登记股东行使,与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无关。即便婚内股权是夫妻共同出资取得,配偶也不能直接介入公司经营决策,需通过登记股东间接主张权利。合肥滨湖新区曾审理类似案件,法院最终驳回了配偶要求参与公司经营的诉求,印证了该法律原则。
2. 配偶享有知情权与财产收益权,合肥本地需留存披露凭证:作为共同财产权利人,配偶有权知晓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情况,包括分红金额、资产增值等,登记股东应主动披露相关信息,可留存书面披露记录(由配偶签字确认),避免后续被主张隐瞒财产。若登记股东擅自转让股权,配偶虽不能直接主张合同无效,但可就转让款主张分割;若能证明转让双方恶意串通(如低价转让、虚构债务),可收集证据向合肥法院主张确认转让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3. 婚内股管规范建议(适配合肥企业):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特殊表决机制,保障配偶知情权但不干涉经营,该章程需在合肥工商部门备案,具备公示效力;夫妻间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股权处置(转让、质押等)需双方书面同意,该约定虽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可在夫妻内部追责,合肥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会予以参考;通过合肥本地持股平台持有股权,便于后续财产分割与权益管理,降低纠纷风险。
案例参考(来源于网络后改编):合肥夫妻张女士与王先生婚后共同出资设立建材公司,股权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张女士认为自己出资应参与股东会表决,多次干涉公司经营决策,导致公司项目推进受阻。王先生与张女士协商后,起草《婚内股权管理协议》,明确张女士享有分红知情权但无经营表决权,同时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合肥工商部门备案。后双方产生纠纷诉至合肥法院,法院依据《公司法》第49条及双方协议、备案章程,驳回了张女士要求参与经营的诉求,保障了公司正常运营。
安徽银开律所提示:合肥律师事务所配备家事与公司法律双领域律师,可结合合肥本地工商、司法流程,为企业主提供婚内股权管理协议起草、公司章程优化等服务,提前规避婚姻与经营交叉风险。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皖司许〔2022〕506号),是经安徽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正规律所,专注合肥离婚纠纷、婚前财产隔离、股权处置、遗产传承等家事法律领域,组建专项合肥离婚律师团队,熟悉合肥各级法院裁判尺度与本地司法流程,提供“咨询-证据梳理-文书起草-诉讼代理”全流程服务。如有具体案件需求,可联系本所合肥离婚律师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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