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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相关条款节选(核心支撑条款)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2026-01-25 0

       我是陈军律师,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710652210。深耕合肥地区强制执行实务多年,专注执行案件实操与研究,尤其擅长合肥本地股权纠纷、婚姻家事关联财产处置及股权强制执行交叉领域业务。作为《合肥强制执行百科》及《离婚百科》体系化内容主笔,我始终以专业、清晰、可落地的风格,拆解合肥执行流程、查控方法、终本恢复、追加变更等核心要点,同步覆盖婚前股隔、婚内股管、房产家事、债险隔离、离婚维权、非诉保隐、信托隔财、股承护子八大领域。我将以扎实实操经验赋能大众,依托《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明晰各领域法律逻辑,助力大家精准守护财富安全。
      《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物权编、婚姻家庭编及继承编,构成八大领域财富保护的全维度法律支撑体系:总则编明确民事主体及法律行为效力,筑牢权益认定根基;合同编规范各类协议签订与履行,保障约定可执行性;物权编界定财产权核心属性,明确处置边界与规则;婚姻家庭编划分财产归属边界,防范家事场景权益混同;继承编衔接股权传承等需求,平衡财产权益与公司人合性。结合合肥本地司法实践与权威裁判规则,可实现各领域财富保护的精准落地。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以上总则编核心条款,从权益保护、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等维度,奠定了八大领域财富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与自治基础。结合总则编原则性规定,下文将严格按《民法典》编章顺序,补充合同编、物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核心实操条款,结合合肥本地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为各领域提供针对性法律依据,精准规避权益风险。
      第二编 合同编(节选核心条款)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解读:婚前股权协议、婚内财产协议、股权代持协议等均属民事合同范畴,本条款明确全面履行义务,为各类协议落地及违约追责提供依据,确保财富保护约定具备可执行性。合肥本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核查协议履行情况,规范履行凭证可大幅提升胜诉概率。)
      第三编 物权编(节选核心条款)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解读:明确股权、房产等财产作为私人财产权的核心属性,为婚前股隔、债险隔离及强制执行中的权益界定提供物权依据。在合肥本地实务中,该条款是股权、房产权属纠纷及执行异议案件的核心裁判依据之一,可有效对抗第三方侵权及不当执行。)
     第五编 婚姻家庭编(节选核心条款)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解读:明确婚前股权归一方个人所有,是股权隔离的核心依据,可直接防范婚前股权因婚姻关系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合肥本地实务中,法院认定婚前股权归属时,会结合股权取得时间、出资凭证、工商登记信息综合判断,建议提前留存完整证据链。)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解读:为婚前股权归属、婚后增值及分红分配的书面约定提供法律支撑,是主动实现股权精准隔离的关键条款。合肥本地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必要时办理公证,强化协议的法律效力与举证效力。)
     第六编 继承编(节选核心条款)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解读:明确法定继承顺位,为股承护子领域的股权传承提供基础规则,合肥本地实务中,股权继承需兼顾本条法定顺位与《公司法》章程约定,平衡继承人权益与公司稳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解读:为定向股权传承提供依据,可通过遗嘱明确股权仅由指定子女继承,排除配偶及其他继承人的股东资格诉求,配合公司章程约定强化股承护子效果。)
      前述《民法典》总则、合同、物权、婚姻家庭、继承编核心条款,已构建起八大领域财富保护的完整法律支撑框架。以下结合合肥本地司法实践与裁判倾向,针对八大领域拆解精准适配的实操路径,兼顾法律合规性与落地可行性,全方位筑牢财富保护防线。
     八大领域实务指引(合肥本地适配版)
      一、婚前股隔:协议+公证双重固化权益。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及第五百零九条为核心,构建“协议+配套动作”保障体系。签订书面婚前股权协议,明确股权归属、婚后增值及分红分配规则,避免口头约定无效风险;协议需符合合同编履行要求,细化双方权利义务与违约追责条款。合肥本地建议优先在本地公证处办理协议公证,留存股权取得凭证、出资流水、协议履行痕迹等完整证据链,法院审理时会重点核查此类材料。同时可在公司章程中补充约定婚前股权及收益归属,借助《公司法》自治规则强化隔离效果,从源头防范股权因婚姻关系混同。
     二、婚内股管:规范管理厘清权益边界。婚内股权管理需区分财产属性与经营权限,避免权益混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可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股权自然增值归个人、主动经营增值按约定分配,协议需遵循合同编诚信履行原则,留存双方签章与履行凭证。合肥本地实务中,法院认定增值性质时,会结合经营决策记录、收益核算凭证、第三方管理协议等综合判断,建议委托专业机构管理股权并完整留存操作痕迹。同时禁止单方处分婚内共同股权,若需转让需经配偶书面同意,无恶意串通情形下,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配偶仅可依据协议主张财产补偿。
      三、房产家事:溯源确权防范分割纠纷。结合《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零七条(私人物权平等保护)及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房产处置需聚焦出资来源与赠与约定,筑牢权属保护根基。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合肥法院会按首付比例、还贷贡献、房屋增值等因素分割权益;父母出资购房的,若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契合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房产属个人财产,无明确约定则综合考量贡献度判决归属。建议留存购房合同、出资凭证、赠与协议等材料,复杂案件可采用“权益置换调解法”,通过产权归属与折价补偿平衡双方利益,同时衔接抚养费抵扣、债务清理等需求。
     四、债险隔离:分层防控切断风险传导。依托《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零七条财产独立性制度与合同编相对性规则,构建债险隔离体系。合肥本地实操要点:一是规范个人与企业资金往来,避免财产混同导致“刺破公司面纱”;二是婚内债务需区分个人与共同债务,单方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的,由借款人独自承担;三是通过婚前/婚内协议约定债务承担方式(契合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股权不得为单方债务提供担保;四是高净值客户可借助资产分层配置,切断单一债务对核心财富的影响。
     五、离婚维权:合规处置股权与房产。离婚时财产分割需兼顾《民法典》与配套司法解释,股权分割方面,若双方均为公司股东,法院不按出资额直接确定分割比例,需结合实际情况调解或判决;若仅一方为股东,可协商股权归属,非股东方获得折价补偿,或经其他股东同意成为股东。房产分割需重点核查权属登记与实际出资,未办理过户的赠与房产,法院会结合赠与目的、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判决。合肥本地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链,规避恶意转移财产、虚假债务等风险。
     六、非诉保隐:协议自治守护隐私安全。以非诉方式实现财富保护与隐私保密,核心依托《民法典》总则编第五条自愿原则、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诚信履行原则及保密义务。通过婚前/婚内财产协议、股权代持协议等书面文件约定权益,完全遵循自愿原则设定权利义务,仅在当事人及相关方之间生效,避免公开披露隐私。合肥本地建议规范代持协议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保密责任,契合第五百零九条保密义务要求,同时办理公证并留存资金流水、持股凭证等材料,防范代持关系模糊引发纠纷。此外,可在股东协议中增设保密条款及违约责任,要求其他股东对家事关联股权信息保密,全方位守护隐私与权益。
    七、信托隔财:依托独立性隔离风险。依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零七条财产保护原则及相关信托法律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固有财产的法律属性,是债险隔离与财富传承的优质工具。合肥本地实操建议:设立不可撤销信托,将股权、房产等核心资产装入信托,切断个人债务对信托财产的追索;明确信托受益人为指定子女,约定受益条件与分配方式,实现财富定向传承;同时确保信托设立流程合规,完成资产过户登记与公示,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信托被“击穿”,充分发挥资产隔离功能。
    八、股承护子:平衡传承与公司稳定。结合《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及《公司法》相关规定,设计股权传承方案。默认规则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但有限责任公司可通过公司章程另行约定。合肥本地适配方案:一是约定继承人仅继承股权财产价值,不继承股东资格,由其他股东回购股权并支付补偿;二是设定继承条件,如子女需具备相应经营能力、经全体股东同意方可继承股东资格;三是通过遗嘱与公司章程双重约定(契合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确保股权定向传承给子女,兼顾家庭利益与公司人合性。
    法律声明
    1.  本文所引《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条款仅为核心支撑内容,不构成完整法律条文汇编,具体案件处理需结合全案事实、资产实际情况及完整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2.  本文内容仅供普法参考与实务指引,不视为针对特定主体、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见,任何基于本文内容的决策或行动,需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咨询指引:若在合肥遇到婚前股隔、婚内股管、房产家事、债险隔离、离婚维权、非诉保隐、信托隔财、股承护子等相关需求,可联系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团队,获取专属咨询服务。团队将依托合肥本地实务经验,结合《民法典》及配套规则,为您设计合规方案、梳理证据链、排查法律风险、高效推进案件处理。咨询专线:13205519980(微信同号),固话:0551-6555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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