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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相关条款节选(核心支撑条款)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2026-01-25 0

      我是陈军律师,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710652210。深耕合肥地区强制执行实务多年,专注执行案件实操与研究,尤其擅长合肥本地股权纠纷、婚姻家事关联财产处置及股权强制执行交叉领域业务。作为《合肥强制执行百科》及《离婚百科》体系化内容主笔,我始终以专业、清晰、可落地的风格,拆解合肥执行流程、查控方法、终本恢复、追加变更等核心要点,同步覆盖婚前股隔、婚内股管、房产家事、债险隔离、离婚维权、非诉保隐、信托隔财、股承护子八大领域。我将以扎实实操经验赋能大众,依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及配套法规,明晰担保场景下财富保护的法律逻辑,助力大家合规防范担保风险、守护资产安全。
      《担保制度解释》作为民法典担保制度的核心配套司法解释,精准细化了公司对外担保、担保物权登记、担保合同效力、担保责任范围等核心争议的裁判规则,与八大财富保护领域深度契合。其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认定、抵押预告登记的权利边界、担保责任范围的限制等实操要点,结合合肥本地司法实践(如安徽高院审理的抵押预告登记纠纷案),可有效化解担保类资产纠纷,为各类场景下的资产保护提供精准法律支撑。

      一、公司对外担保相关条款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解读:明确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认定规则,为婚内股管、债险隔离中公司股权担保提供核心依据。合肥本地实务中,相对人需举证已合理审查公司决议,否则担保合同对公司不生效,此类规则直接影响股权担保的法律效力与资产安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解读:划定公司无须决议即可担保的例外情形,为股承护子、婚内股管中股权担保提供操作规范。合肥本地实务中,非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无需额外决议,可直接依据本条主张担保责任,简化担保流程的同时防范合规风险。)
     二、担保合同效力与责任范围相关条款
    第二条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否定担保独立性约定的效力,为债险隔离、非诉保隐中担保合同设计提供风险警示。合肥本地实务中,此类无效约定不影响主合同有效前提下的担保责任承担,但需避免依赖该约定规避主合同无效风险。)
    第三条 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解读:限定担保责任范围不得超越主债务,为婚前股隔、离婚维权中担保资产处置提供依据。合肥本地法院审理时,会主动审查担保责任范围,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可有效防范担保人权益受损。)
    三、担保物权登记与实现相关条款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解读:明确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优先受偿权,为信托隔财、非诉保隐中担保资产登记提供依据。合肥本地实操中,符合本条情形的登记行为合法有效,可借助受托人名下登记实现担保权益与隐私保护的平衡。)
    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解读:细化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比例,为离婚维权、债险隔离中担保纠纷处置提供裁判标准。如合肥检察梳理的典型案例及中行南城支行抵押预告登记案所示,担保人过错程度直接影响赔偿比例,抵押登记瑕疵、越权担保等情形均可能被认定为过错,无过错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担保制度解释》核心条款,已构建起担保场景下财富保护的裁判规则体系与实操框架。以下结合合肥本地司法实践、典型案例(如中行南城支行抵押预告登记案)及执行倾向,针对八大领域拆解精准适配的财富保护路径,兼顾法律合规性与落地可行性。
    八大领域实务指引(合肥本地适配版)
    一、婚前股隔:担保限制+协议约定双重防护。以《担保制度解释》第三条、第七条为核心,构建婚前股权担保隔离体系。婚前持有的股权,需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约定,未经所有权人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对外担保,同时限定担保责任范围不得超越主债务。合肥本地建议留存股权权属证明、协议文本等材料,若涉及公司股权担保,需要求相对人出具已合理审查公司决议的书面文件,避免因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导致股权被处置,从源头防范婚前股权因担保行为受损。
    二、婚内股管:担保合规+决议留存规范操作。婚内股权担保管理需紧扣合规性与权责划分两大核心。依据第七条、第八条,婚内以公司股权对外担保的,非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经营活动担保可直接按规定执行,无需额外决议;其他情形需履行决议程序,留存股东会议材料或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签字文件,举证相对人构成善意。合肥本地实务中,婚内单方以共同股权担保的,需取得配偶书面同意,同时按本条规则完善决议流程,避免担保合同无效引发纠纷,确保股权资产安全。
    三、房产家事:抵押登记+效力认定精准把控。结合《担保制度解释》第四条、第十七条及合肥本地案例,房产担保处置需兼顾登记规范与效力认定。一是房产抵押预告登记需符合法定条件,参考安徽高院(2014)皖民二终字第00780号案裁判思路,预告登记不必然创设抵押权,需及时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是婚内房产抵押需双方共同签字同意,单方抵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按第十七条划分过错责任,合肥法院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定赔偿比例;三是父母出资购房后设定抵押的,需明确抵押权限,避免因担保行为损害子女权益。
    四、债险隔离:担保边界+资产分层切断风险。依托《担保制度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构建婚内债险隔离体系。合肥本地实操要点:一是签订担保合同时,避免约定担保独立性条款,此类条款无效且不影响主合同有效前提下的担保责任承担;二是明确担保责任范围与主债务一致,超出部分可依据第三条主张返还,防范因过度担保牵连核心资产;三是区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对应的担保责任,单方债务的担保不得牵连婚内共同资产,留存债务用途、担保合同等材料,证明担保行为与共同资产无关联。
    五、离婚维权:担保清查+责任划分依法维权。离婚时担保类资产处置需兼顾合规性与权益主张。一是全面清查婚内担保行为,包括股权担保、房产抵押等,核查担保合同效力、决议程序及责任范围,对无效担保合同,按第十七条主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二是针对婚内单方越权担保,若相对人非善意,可主张担保合同对公司不生效,避免股权被强制执行,合肥法院会重点核查相对人是否已合理审查决议;三是分割被担保资产时,扣除担保责任对应的债务份额,按剩余价值公平分割,无过错方无需承担对方单方担保产生的债务。
   六、非诉保隐:受托登记+保密约定兼顾权益。非诉保隐需在《担保制度解释》框架内实现担保权益与隐私保护的平衡。依据第四条,可将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担保人知晓委托关系的前提下,债权人仍可主张优先受偿权,实现担保资产隐私保护。合肥本地建议签订规范委托协议与担保合同,明确受托登记的权利义务,同时约定保密条款,限制第三方知晓担保资产细节;针对股权代持中的担保行为,需规避越权担保风险,留存完整委托与决议材料,确保担保行为合法合规。
    七、信托隔财:担保装入+合规设计强化隔离。将担保资产装入信托需契合《担保制度解释》第四条、第三条及信托法规要求,依托担保品服务信托实现风险隔离。合肥本地实操建议:一是设立担保品服务信托,将股权、房产等担保资产装入信托,由受托人管理担保物权,借助信托财产独立性防范担保资产被擅自处置,同时依据第三条限定担保责任范围,避免过度担保牵连信托资产;二是按第四条规定办理担保物权登记,明确受托人为登记主体,确保优先受偿权合法有效,契合“担保人知晓委托关系”的核心要件;三是规范信托条款,明确担保责任范围、触发条件及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分担,结合第十七条过错责任比例规则,防范因担保合同无效导致信托资产受损,实现担保与信托的合规衔接。
    八、股承护子:担保清理+传承规划提前布局。股权传承需提前清理担保隐患,结合《担保制度解释》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划传承路径。一是传承前核查股权是否存在对外担保,对无效担保,按第十七条主张解除担保责任或追究过错方赔偿;二是针对公司股权传承,若涉及全资子公司担保,可依据第八条简化担保流程,确保传承后股权担保合规;三是通过遗嘱或信托明确传承股权的担保限制,约定继承人不得擅自以股权对外担保,同时留存公司决议材料,避免因越权担保导致股权被处置,保障子女继承权益。
    法律声明
    1.  本文所引《担保制度解释》及配套法规、司法解释条款仅为核心支撑内容,不构成完整法律条文汇编,具体案件处理需结合全案事实、资产性质及完整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2.  本文内容仅供普法参考与实务指引,不视为针对特定主体、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见,任何基于本文内容的决策或行动,需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及重大担保资产处置的,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全程协助。
    3.  咨询指引:若在合肥遇到股权担保合规、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离婚担保资产分割、担保品信托设立等相关需求,可联系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团队,获取专属咨询服务。团队将依托合肥本地司法实践与实操经验,结合《担保制度解释》及配套规则,为您设计合规方案、梳理证据链、排查法律风险、高效推进案件处理。咨询专线:13205519980(微信同号),固话:0551-6555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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